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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道路的法律人性基础:个人法到社会法

2021-08-30刘清生

法学 2021年8期
关键词:人性法律

●刘清生

人性是人作为人所具有的共同心理属性。人性通过需要、意志等心理因素影响并支配人的行为。因而,人性的表现形式不同,人的行为规律也不同;对人性的认知不同,对人的行为规律的认知也将不同。同样,“法律是行为的规则和标准”,〔1〕[意]托马斯•阿奎那:《论法律》,杨天江译,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3页。是人的行为规律的体现。人在不同年龄、领域的行为规律有异,对行为规律的认知不同,法律内容乃至法律体系也将不同。拉德布鲁赫尝言:“对人的看法,它决定着法律的方向。”〔2〕[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页。人性是对人的根本看法,它不仅“决定着法的目的及其价值取向”,〔3〕刘斌:《法治的人性基础》,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18页。包括法律的具体内容,也决定着法律的纵向发展。因此,人性对于法律的意义在于:人性及对人性的认知是法律内容乃至法律体系的产生基础。对社会主义中国法律的人性基础问题,学者中有认为移植了西方人性恶观念的,有认同中国传统人性善的,有坚持人性本恶亦本善的,还有认为道德性是法律的人性基础的。〔4〕参见郝铁川:《“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若干消极影响》,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第20页;郭忠:《论中国传统性善论和法治的兼容性——兼“人性恶是法治基础”的观点》,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第112页;何家弘:《从“血之罪”’到“性之罪”——关于人性的法学与文学思考》,载《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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