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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教育措施的完善

2021-08-27郭开元

中国德育 2021年15期

摘 要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综合性模式,涵括矫治教育模式、福利模式和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内容和特质。从层级推进的维度,构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三级预防体系,包括一般预防、临界预防和重新犯罪预防。从家庭、社区、学校等角度完善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措施。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教育,则主要是由公安机关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矫治教育措施和专门学校采取专门矫治教育措施。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犯罪预防;矫治教育

作者简介 郭開元,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重要法律。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教育的措施,为家庭、学校、社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模式和体系

模式(Pattern)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1]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模式是指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的方法论,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犯罪规律和预防规律的认知,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法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提升。[2]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综合性模式,涵括矫治教育模式、福利模式和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内容和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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