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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信托在“异化论”下的重构

2021-08-27刘真

商业文化 2021年19期

刘真

自从《信托法》颁布之后,信托业经历了快速的发展期,也历经了数次整顿,学界出现了“信托异化论”的观点,认为商事信托已经出现了对信托本质的偏离。本文通过论证和分析,认为重建对信托业的信心、促进商事信托的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对信托义务的重视。

商事信托的界定及实践

商事信托的界定标准

我国《信托法》将信托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但并未对三种类型的划分标准给予明确定义。由于民事信托对应的是商事信托,实践中人们往往将营业信托等同于商事信托,但实际上,营业信托和商事信托在内涵上不完全重合,营业信托重在强调受托人是长期从事营利活动的专门组织,而商事信托重在强调信托的商业性质。信托最初的出现是以不收取对价的无偿信托形式,在概念上接近所谓的“民事信托”,但学理上不采用“民事信托”的概念。因此,英美法系是不存在“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划分的。例如英国对于信托的分类,按照设立时是否是“明示的”,分为明示信托和默示信托;根据受益人的类型,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根据受托人获得的自由裁量权,分为固定信托和自由裁量信托;还可以根据受托人的义务,分为被动信托(bare trust)和主动信托(special trust)。而日本学者新井诚则认为,以商事目的的信托为商事信托,例如以资产流动化、证券化为目的的信托。

商事信托的实践

在商事信托发展史上,美国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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