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与完善
2021-08-27汤维建,王德良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汤 维 建,王 德 良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大检察官研讨班提出了将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并行的“四大检察”四位一体工作格局。为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全国检察院对内设机构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的改革,除重塑刑事检察制度外,将原有的大一统式的民行检察部门一分为三,形成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齐头并进、鼎足而立的制度格局。对民事检察而言,2019年可以被称为“民事检察元年”,民事检察从学理上的独立转化为制度上的独立,这是本次检察改革的重大成果之一,是民事检察地位空前凸显和迅速提升的必然反映。当然,民事检察的制度独立既是契机也是挑战,特别是在本次检察机构改革基本尘埃落定之际,2019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其中之一就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对国家法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法治中国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目标。
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独立的民事检察制度如何做实做强,使之在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保障上发挥出应有作用,从而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民事检察需求,成为民事检察面临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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