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失灵了吗?
2021-08-24黄英
黄 英
(1. 厦门大学 公共政策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05;2. 深圳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1)
一、引 言
2015年联合国提出,到2030年实现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简称“SDGs”),包括消除贫困、消除饥饿、确保各年龄层群体的健康与福祉、确保有教无类的高质量公平教育与终身学习、实现性别平等与妇女赋权、确保所有人享有水和卫生及可持续管理,等等。①General Assembly. Transforming our world: 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B/OL]. https://sdgs.un.org/2030agenda, 2015-10-21 .这些可持续发展目标正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最大的几项问题。面对这一局势,“不同行动主体的治理行动和努力的不同组合为应对社会日益增长的多样性、动态性和复杂性,以及诸如贫困和环境变化等主要社会问题提供了‘解决之道’”(Kooiman,2016)。在多种治理之道中的一条路径是,通过寻找更合意的组织范式和产品及服务提供方式来达到治理目标(刘德鹏等,2017;肖红军和阳镇,2018)。这意味着,在传统的、主流的组织范式——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和社会组织之外,存在新的组织形式能对社会治理做出重要贡献。
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正是这样一种实践。它被置于混合组织的范畴之下,打破了公私部门的边界,借助商业和市场的手段达到解决社会问题和创造社会价值的目的,具有重要的社会治理价值。从治理的功能性来看,它在促进弱势群体就业、攻克贫困、振兴乡村、保育环境等方面发挥作用,被广泛认为是一股重要的社会治理新力量(高传胜,2015;李健和王名,2015;李健等,2017;Powell等,2019)。从治理的主体性考察,它是继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志愿失灵之后的“正在兴起的第四部门”(emerging fourth sector)(Kelley,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