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合同是否生效
2021-08-23刘守君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摘要:合同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申请材料之一,登记机构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作为登记申请材料的以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不动产物权为目的合同生效与否作查验。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合同;查验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1-0044-46 收稿日期:2021-01-01
作者简介:刘守君,北京城市学院众城智库中国不动产(自然资源)登记研究院。
在因合同产生的不动产登记中,对作为登记申请材料的以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不动产物权为目的合同,登记机构是否对其生效与否作查验?《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均没有作明确规定。
有观点认为,任何一个用于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都不应尚未生效,因为不动产登记记载物权变动的结果正是基于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如果无效,登记结果也无效。合同属于申请材料,因此,登记机构应当审查合同是否生效。
也有观点认为,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在不动产登记中采用的很多合同,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效,在合同无明显瑕疵的情况下,并未因此让登记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可见对合同效力的审查不属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权限范畴。只要成立的合同,登记机构就可以用作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证据材料。
笔者认为,登记机构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作为登记申请材料的以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不动产物权为目的合同生效与否作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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