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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中介声誉被定价了吗?

2021-08-23陈明威

海南金融 2021年7期

陈明威

摘   要:2016年以来的债券违约潮引发了投资者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在自产定价中所起的声誉效应的关注。已有文献探讨了市场中介声誉与IPO抑价的关系,但关于市场中介声誉对债券信用利差影响的研究较少。本文使用2009—2019年的中国债券市场的经验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市场中介声誉对债券信用利差所起的信息效应和担保效应是存在的,且担保效应的作用更大;利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进行内生性检验后,结果依然稳健;进一步分析发现,不同市场中介声誉的作用有所差异。声誉良好的证券公司既可以起到事前抑制企业盈余管理,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的作用,又可以在事后管控违约风险,但会计师事务所声誉只在抑制企业盈余管理方面作用明显。

关键词:市场中介声誉;债券信用利差;信息效应;担保效应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07.002

中图分类号:F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1)07-0014-11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2016—2018年,随着债券市场数轮违约潮的出现,投资者开始重新审视债券的风险溢价和信用利差问题。在中国资本市场实践中,相关学者从多个方面探讨了债券风险溢价和债券风险利差的影响因素。既包含宏观的货币政策方面的影响,如郭晔等(2018)研究认为,在经济上行期,未预期的货币政策对债券信用利差的影响更为深远;也包括微观的公司层面的因素,如方红星等(2013)研究发现,产权性质对债券信用利差的影響较为显著,企业的国有产权性质能够起到隐性担保的作用,达到降低债券信用利差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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