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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2021-08-23卫乐乐

中国环境管理 2021年4期
关键词:主体环境信息

卫乐乐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江苏常州 213164)

1 问题的提出

2007 年《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有法可依。这其中,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已被公众视为习以为常的现象。随着认识的深入,人们发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机并不仅限于事件本身,还在于事件应对过程及结束后衍生出的社会性后果[1]。本文通过对2005 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以来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的异常现象进行梳理,发现大量谣言导致公众的选择具有明显的集体行为特征并呈现出非理性特质(表1)。日本福岛核事故引发了我国部分地区“抢盐”风潮,虽未对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环境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但对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提出了新挑战。

表1 代表性突发环境事件及不利影响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伴随着事件的发展通常会出现大量谣言。科学技术信息无法通过正式渠道被获得或信息供应不足时,谣言便会逐渐占据传播高地,填补人们的信息饥渴。谣言给社会秩序带来混乱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突发环境事件的正常应对。环境事件呈现出了一些新特点,如议题逐渐从抽象变为具体、表现形式从个体化发展到组织化、活动的空间从虚拟走向现实等[8]。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完全的信息公开能否减少或降低谣言发生的概率及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从已有突发环境事件来看,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的信息公开并不能充分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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