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环境与规划法》改革方向及其政策启示
2021-08-23崔悦吴婧
中国环境管理 2021年4期
崔悦,吴婧*
(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 300350)
引言
“十三五”时期,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环境政策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十四五”时期,需要着力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完善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1,2]。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以各生态环境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创设环境管理手段的单行法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税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资源管理法如《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环境保护相关法。我国已制定环境保护法律13 部,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20 多部,生态环保行政法规30 多部[3]。尽管作为一个法律门类,环境法的产生和形成都比较晚,但该法律门类中法律数量以及增长速度,都是其他法律望尘莫及的,而且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以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立法需求仍有增加的趋势[4]。这就使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越来越繁杂,包括政府部门、公众、企业、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类主体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时,难以清晰全面地了解法律的规定,并采取适当的行动。尽管现有研究提出法典化的重要性[5,6],但目前针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整合仍未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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