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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债券治理的组织法构造——以《公司法》修订为进路

2021-08-23郑丁灏

证券市场导报 2021年8期
关键词:管理

郑丁灏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一、引言

2020年,伴随新冠疫情的蔓延,第三轮公司信用债违约潮悄然而至。令公众哗然的海航债仓促展期、康美债违约、国企信用债集体暴雷等事件,使公司债券治理再次成为市场聚焦的重点议题。在此背景下,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核心来完善公司债券法治框架,成为化解违约危机、因应市场化改革需求的关键。

目前,我国《证券法》与《公司法》都对公司债券进行了规范,形成主要涵盖契约型规范和组织型规范的宏观治理框架。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入,前述框架虽已作出市场化、法治化的创新调整,但内部依旧存在严重的治理失衡问题:契约型治理占据主导,并在新《证券法》引领下搭建日趋完备的规范体系,而组织型治理则缺乏规范供给,尤其是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公司法》始终未能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漠视公司债券的整体债务性,导致实践中债券组织性保护制度形同虚设,难以维护债券持有人的组织性权益。时值《公司法》修订之际,有必要重新审视其与《证券法》之间的规范联动,补齐公司债券组织型治理的短板,为分散且弱势的债券持有人提供有力的组织法保障。

鉴于此,本文首先梳理公司债券治理的现有框架体系,再结合实践中的公司债券组织治理困境,探寻组织法存在的理论逻辑,最后以此次《公司法》修订为背景,呼吁公司债券组织治理在法律规范中的理性归位,进而提出可供参考的规范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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