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视野下商业银行扣款抵债的效力认定与法律构成
2021-08-21乔博娟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银行
乔博娟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得以其债务与他方之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1)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5-846页。抵销制度作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灭失的效率化手段,已被大多数银行广泛应用于贷款合同之中,并被固化为格式条款。(2)扣款抵债条款已成为我国各家银行融资合同中的必备格式条款。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合同示范文本约定:“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中国建设银行保证合同约定:“对于甲方(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债权人)有权从甲方(保证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保证人)。”据此,当借款人未能履行约定义务时,银行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单方行使抵销权扣款抵债,甚至无须通知借款人。为了防止过度抵销以及人为制造互负债务的道德风险,破产法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当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时,银行能否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将受到破产法的审查,如赋予管理人撤销权以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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