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以来宪法课程体系的演变
2021-08-21韩大元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年3期
韩大元
感谢郑州大学法学院周威博士提供部分资料。
宪法学教育涉及教育目标、教育对象、课程体系、教育内容与方法等不同领域,其中课程是贯穿整个宪法教育的基础。本文重点讨论清末以来近代宪法学课程体系的起源及其演变过程。
一、近代宪法课程的起源
中国从何时始开设宪法学课程?据文献记载,在中国高等教育历史上,1897年设立的长沙时务学堂最早开设了宪法课程。1897年,梁启超出任湖南时务学堂中文总教习。在起草《湖南时务学堂学约十章》和《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时,提到“西学以宪法官制为归”,将公法学分为内公法和外公法,而宪法属于内公法,还列举了一批“专精之书”,如《佐治刍言》《英律全书》《英国史记》。(1)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页。梁启超在《佐治刍言》后用括号特别注明“此为宪法学之书,然学者宜人人共读,可先于此时读之”。(2)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从名称上判断,《英律全书》和《英国史记》这两本书很可能有讨论英国《大宪章》的内容,甚至可能包含《大宪章》的完整中文译本。《湖南时务学堂学约》包含十项内容,第九项为“经世”,“细察今日天下郡国利病,知其积弱之由,及其可以图强之道,证以西国近史宪法章程之书,及各国报章以为之用,以求治今日之天下所当有事,夫然后可以言经世”“今中学以经义掌故为主,西学以宪法官制为归”。1898年《湘报》第102期上刊载的《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附第一年读书分月课程表)》将宪法列入内公法,并将傅兰雅所译《佐治刍言》作为宪法学教科书,“专门学之条目有三,公法学(宪法民律刑律之类为内公法,交涉公法约章之类为外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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