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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重大融资成分的判断及计量问题探讨

2021-08-16叶丰滢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4期

叶丰滢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已有一年以上, 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是新收入准则下确定交易价格所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 销售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及重大融资成分如何计量这两个问题还有诸多细节尚待明确。 本文结合案例探讨IFRS 15有关重大融资成分的判断和计量问题, 指出有关销售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判断规定蕴含重要会计政策选择权, 且具有经济后果。 而在合同内含利率法无法操作的情况下, 重大融资成分计量过程中折现率的确定可能涉及复杂的估计和调整, 极具挑战且具有相当可操控空间。 为此, 本文提出重新考量核算重大融资成分的必要性以及在现阶段加强重大融资成分相关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收入准则;合同;重大融资成分;计量;折现率;会计政策选择权

【中图分类号】 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07-0157-4

2017年7月, 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简称“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适用于大多数与客户合同的收入确认, 已在上市公司中实施。 新收入准则要求按五步模型确认收入, 而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正是五步模型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中所须考虑的四大因素之一。 然而, 从新收入准则的执行情况看, 销售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以及重大融资成分如何计量这两个问题还有许多细节尚待明确。 为此, 本文基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14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IFRS 15)及其结论基础, 并配合相关实务案例, 探讨重大融资成分的判断与计量问题, 希望对我国企业正确执行新收入准则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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