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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集体诉讼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与应对

2021-08-16汪志海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4期

汪志海

【摘要】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设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允许投资者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原则参与诉讼, 50名以上投资者可依法授权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民事诉讼, 这是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建设上取得的新突破。 通过思考和分析揭示出该项制度设计将进一步优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为业务发展蓄积更多源头活水, 但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民事侵权诉讼风险, 进而提出针对风险挑战注册会计师行业需采取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证券法;证券集体诉讼;注册会计师;民事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07-0138-9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创设了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这是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发展历程上的一次新的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 简称《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 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 该项制度在强化民事责任追究、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加强各市场主体规范运作意识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回顾我国资本市场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 概述注册会计师民事侵权责任, 并在此基础上阐述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新突破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进而提出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对挑战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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