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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下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的检视与选择

2021-08-14汪敏

社会保障评论 2021年3期

汪 敏

2020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时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在新业态中讨论新就业形态,有必要从概念开始,确定研究对象,审视相关法律和政策,立足当下,放眼未来,做出有利于新业态与劳动者共同发展的政策选择。

一、新业态下的新概念

(一)新业态与新就业形态

2015年《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中提出“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此后,新业态和新就业形态这两个概念多次出现在央地多级政府的相关文件中,但始终未有明确界定和阐释。从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可知新业态包括指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以及电子商务等。新就业形态是在新业态中诞生的,它被认为是“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就业方式相区别的就业形态”,主要包括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而出现的去雇主化就业模式及借助信息技术升级的灵活就业模式。①中国就业促进会:《新就业形态》,《中国就业》2017年第11期。有学者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角度理解新就业形态:生产力角度的新就业形态,是指新一轮工业革命带动的生产资料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条件下,通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互动,实现虚拟与实体生产体系灵活协作的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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