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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平台个体经营者用工关系及社会保障实践困境研究

2021-08-14王立剑

社会保障评论 2021年3期
关键词:经济

王立剑

一、引言

近年来,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兴起,深刻改变了传统劳动用工形式,催生了更加多元和灵活的新型就业方式。特别是依托共享经济平台、以接受派单或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个体经营者,已经成为一个庞大且迅速增长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为33773 亿元,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为8.3 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 万人,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 万人。①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s://www.ndrc.gov.cn/xxgk/jd/wsdwhfz/202102/t20210222_1267536_ext.html,2021年2月22日。与稳定就业的劳动者和一般意义上的灵活就业人员相比,共享经济平台个体经营者用工关系、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报酬支付方式等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他们的劳动关系认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带来了巨大冲击和挑战,亟需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障政策,确保共享经济平台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已经将共享经济平台个体经营者社会保障问题纳入政策议程。2017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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