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制度探究
2021-08-11北京海淀100080
边缘法学论坛 2021年2期
关键词:标准
高 帅 (北京 海淀 100080)
[内容提要]
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属于不同系属的证据类型,都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本属性。行政执法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分属于不同形式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刑事诉讼法》的行政证据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转化成刑事证据,在证据衔接上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搜集证据的主体不同,当两种证据形式解决了证明标准的衔接问题,那么它们就有了类似可以“量化”的标准,这也是解决两种证据转化衔接的出路所在。
行政证据 刑事证据 转化衔接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要收集证据材料。这不仅推动了行政证据在刑事司法审判活动中适用,而且也提高了刑事审判的诉讼效率。关于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转化关系着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司法活动衔接机制构建,对国家职能的完善有着积极作用。因此对行政证据如何转化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研究,是行政立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机制运行共同面临的、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证据证明标准的基本理论
证据是诉讼法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没有证据就无从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行使诉权阐述争议事实、律师代理诉讼、法院行使裁判权、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学者们评判和研究法院判决中对事实的认定,都离不开证据证明。历史上相继出现的证据制度很大程度上也是依据证明标准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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