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垄断:大数据视野下反垄断的法理思考
2021-08-09丁晓东
东方法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大数据
丁晓东
内容摘要:大数据对传统反垄断理论在法理层面提出了挑战,数据垄断需要重新思考市场力量判断、必要设施原理与消费者保护问题。通过对大数据的特征与反垄断理论进行法理层面的分析。首先,大数据对企业市场力量或垄断地位的强化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企业的所涉及的平台类型、网络效应特征、多宿主等情况来分类分析。其次,法律可以结合不同数据的类型,促进数据的合理共享流通。最后,数据隐私保护可能构成反垄断议题,但应避免将数据收集增加简单等同于产品质量下降。应注意数据隐私保护与反垄断制度的分工与配合,法律不应过多依赖反垄断法解决数据隐私保护,但可以将数据隐私保护作为衡量企业市场力量的参照。
关键词:数据垄断 大数据 市场力量 必要设施 隐私保护 平台企业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3-0108-123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竞争问题日益提上日程。2021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指出,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应当“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目前,我国学界对于数据竞争问题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数据权属与不正当竞争, 〔1 〕较少从数据垄断的角度进行分析。但随着企业特别是一部分大企业掌握越来越多的数据,分析大数据对反垄断的挑战已经迫在眉睫。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其中“数据”这一关键词出现达18次之多, 〔2 〕这表明数据垄断在我国已成为被关注的核心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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