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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联合惩戒行政诉讼救济困境及出路

2021-08-09彭錞

东方法学 2021年3期

彭錞

内容摘要:失信联合惩戒具有多主体、多行为两大特征,致使行政诉讼救济面临渠道不畅和审查不力的困境。一方面,法院视信访惩戒为不可诉行为,将实施惩戒的企事业单位认定为不适格被告,并把失信认定、列入黑名单、公布黑名单以及联合惩戒界定为内部行为、信息记录、信息公开或黑名单自动结果,导致相对人无法起诉或难于选择起诉对象。另一方面,法院对失信惩戒缺乏统一定性,对其合法性依据也缺乏清晰判断,无法有效展开审查。切实可行的解困方案是:实体上,法院应把失信惩戒各阶段行为定性为可诉的行政处理,施以正当程序要求,并根据上位法对其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程序上,法院应允许相对人在失信惩戒多阶段行为中择一起诉,承认前后阶段行为之间的违法性继承,并通过第三人制度和司法建议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关键词:失信联合惩戒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 违法性继承 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3-0171-186

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肇始于20世纪末,从针对市场的征信制度出发,经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推动,现已扩展为涵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的系统性“社会工程”。根据《规划纲要》,失信联合惩戒(以下简称“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机制,但自诞生起,便遭遇合法性缺失的激烈批评。〔1 〕在此背景下,少数学者开始呼吁提供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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