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优先”抑或“法律优先”:民国时期立法审查派与司法审查派的合宪审查之争
2021-08-09朱晓东张卫东
社会科学研究 2021年4期
朱晓东 张卫东
〔摘要〕 民国时期,立法审查派与司法审查派就合宪审查制度设计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前者取法欧陆制,主张“政治优先”即审查权归属国家政治机关或立法机关;后者取法美制,主张“法律优先”即审查权归属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并就审查范围、违宪处置方式等取“严格主义”抑或“宽泛主义”进行了深入思考。当然,时人并非照搬欧陆制或美制,而是注重其与本土因素的融合。
〔关键词〕 合宪审查;立法审查;司法审查;政治优先;法律优先
〔中图分类号〕K265.1;K2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1)04-0175-0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近代中国监督制度资料整理与研究”(18ZDA199)
〔作者简介〕朱晓东,郑州轻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河南郑州 450002;
张卫东,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湖北武汉 430077。
合宪审查即宪法解释是一种重要的宪法监督形式,由合宪审查机关审查、解释立法机关议定的法律及行政机关颁布的命令是否违背宪法。民国时期,就合宪审查制度设计问题,立法审查派与司法审查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前者把合宪审查视为政治问题,主张“政治优先”,将审查权划归国家政治机关或立法机关,后者把合宪审查视为法律问题,主张“法律优先”,将审查权划归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与此同时,立法审查与司法审查两派内部又有着不同的主张,立法审查派中存在国会审查和宪法会议审查之分歧,司法审查派中存在普通法院审查和特殊法院审查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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