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推定的限度
2021-08-09李剑
社会科学研究 2021年4期
〔摘要〕 中国《反垄断法》仅依据市场份额以推定的方式来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这与欧盟竞争法的规定不一致。由于推定的前提是行为的可能后果具有稳定性,而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比较法、基础理论以及协同行为的确认等问题上都存在巨大争议,并不具有稳定性;此外,通过市场份额推定虽然较为容易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成立,但可能造成没有协同行为的寡头市场被过度干预。因此,中国《反垄断法》应当采用设定一般性的法律要件(要素)的方式来直接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关键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默示共谋;推定;反垄断法
〔中图分类号〕DF414;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1)04-0021-1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反垄断法的移植与本土化研究”(18BFX150)
〔作者简介〕李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240。
一、背景与问题
中国《反垄断法》主要以欧盟竞争法为蓝本①,同时参考了美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是一部博采众长并兼顾本土特色的法律。《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②不过,任何法律都有改进的空间。特别对于主要采用法律移植方式构建的中国《反垄断法》而言,由于不同制度在理论源流与实践基础上可能存在差异,实施中未必会尽如人意,因此需要不断反思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并加以完善。而《反垄断法》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亦该如此。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被用于规制寡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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