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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组织基础

2021-08-09陈柏峰

社会科学研究 2021年4期

〔摘要〕 河南省G县的两个公共品供给个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可以从中探讨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组织基础。自来水供给陷入困境,生活垃圾治理取得成功,背后的经验教训值得总结。生活垃圾治理充分利用乡村组织体系,市场力量可以与之有效对接;而自来水供给缺乏乡村组织支持,无法克服公共品供给中的各种管理难题。在公共品供给过程中,乡村组织体系可以起到动员、解释、说服、奖励、惩罚等作用,承担了一种“类执法”功能,这是市场力量难以做到的。技术手段的有效应用,可能对“类执法”功能构成替代,但只能在电力供应等部分公共品供给中实现,在农田水利等另外一些公共品供给中,则因技术能力、财政能力缺乏而无法实现。农村公共品的类型多样,性质各有不同,合适的供给模式取决于众多因素,但多数公共品供给依赖乡村组织发挥“类执法”功能。

〔关键词〕 公共品供给;类执法;乡村组织;技术手段

〔中图分类号〕F320;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1)04-0011-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法治保障研究”(16ZDA062);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 430073。

农村公共品的范围很广,至少包括道路、农田水利、饮用水、生活环境治理、电力供应、农业技术推广等。这些公共品的性质各有不同,供给的主体和方式多样。何种最为合适,取决于众多因素。如何保证不同的农村公共品在适当的体制机制下保持良好的供给秩序,是政策上的一大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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