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轴辐协议的反垄断规制
2021-08-09江山
社会科学研究 2021年4期

〔摘要〕 市场竞争中的垄断协议并不总是以单线条的横向或纵向的形式存在,纵横交错的协议结构亦是其常态。形式上的纵横交错,容易遮蔽垄断协议的实质,造成规制方法上的迷失。厘清混合协议中的纵横关系可知,对于存在横向关系的纵向协议,应当直接从纵向切入予以规制;而存在纵向关系的横向协议则与轴辐协议存在交集,应进一步考察分析。深入考察轴辐协议的“中心-边缘”结构和运行机理,可明了其仅作为一种经验类型的意义,而作为独立规范类型则不成立。规制轴辐协议应当回归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明确本身违法作为其分析模式,于证据的发现与认定上聚焦于轴心-轮辐-轮辋三大构件,并以其A-B-C型协同结构为基础,厘清信息传递机制和确立横向意思一致的推定方法。
〔关键词〕 轴辐协议;反垄断;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协同行为
〔中图分类号〕D414;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1)04-0043-12
〔基金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反垄断法解释研究”(20FFXB025)
〔作者简介〕江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北京 100029。
一、问题的提出
将垄断协议按照经验类型划分,其典型样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以及具有经销关系的上下游经营者之间达成纵向垄断协议,二者也构成了垄断协议的规范类型。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协议安排并非总是泾渭分明,有的同时具备横向与纵向的要素或维度。这些纵横交错的协议安排,构成垄断协议的混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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