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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能否主动撤销登记行政行为

2021-08-09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1年5期

请教各位专家,登记机构能否主动撤销登记行政行为?

没有法条支撑,法理上可以。

目前为止并没有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理上没问题,但就是没有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感觉很被动。

能不能考虑用更正登记?

有些登记是无法更正的,只能注销。如房地首次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经过复议或诉讼就可以。

不能主动撤销登记,但可通过对更正登记的扩大解释解决一部分问题。

其实原《房屋登记办法》关于撤销登记的规定非常好,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给去掉了。

撤销行政行为和撤销登记应该有区别吧。

呼吁下一步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们实际工作中只能采取更正登记,但对自始就无效的登记,使用更正登记感觉很别扭。

对。一语中的,我们以前就讨论过这个问题,我当时也是认为更正登记并不能代替注销登记,更不能代替撤销登记的行政行为。

《房屋登记办法》就否定了自主撤销。《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可以撤销并收回证书。建议您核查一下。

现在只能用更正登记了,即更正为原来的状态。

撤销登记的存废一直有争议。

叫什么名字不重要,撤销可以理解为更正登记的一种形式,关键是要明确撤销后怎么操作,有什么法律效果,特别是不能恢复到原登记状态的,不动产权利处于一种什么状态。

我支持废,否则登记的权威性荡然无存。更正加注销,已经可以涵盖所有的撤销登记情形了。

其实还是有点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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