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居住权登记问题探析
2021-08-09邓瑛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1年5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房养老等为代表的新型住房市场不断发展,传统的住房供应体系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要求。《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制度,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不谋而合。如何让这一新兴用益物权落地实施,真正发挥积极效用,是当前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就居住权登记可能产生的问题和冲突进行探讨,以期对今后居住权登记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法典》;居住权;居住权登记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5-0033-36 收稿日期:2021-03-02
作者简介:邓瑛,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已开始正式施行,“居住权”作为其中的一大亮点,对于保障弱势群体住有所居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仅有6条,目前还未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对于不动产登记部门来说,如何让居住权落地实施,真正发挥效用是当前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试就居住权登记相关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今后居住权登记实践有所裨益。
1 居住权登记类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不动产登记区分为不动产权利登记和其他登记两大类型;对于各类不动产权利登记,依据登记涉及的权利变动类型不同,可以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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