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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商业秘密另谋高就或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21-08-09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7期

携带商业秘密另谋高就或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吴律师:

肖某原系我公司市场开发部负责人,掌握着公司客户资料、供求关系等极少人知道的全部商业秘密。半年前,公司与肖某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对其续聘,并另行选任他人担任该职,而该人恰巧是肖某的情敌。出于报复,肖某不顾公司已经与其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即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甚至还泄露全部商业秘密作为向新单位求职的“敲门砖”。不仅使新单位的生产经营效益直线上升,还使我公司的直接损失达400余万元。请问: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李雨菲

李雨菲读者:

肖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该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可以发现肖某的行为与之吻合:

第一,肖某侵犯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司的客户资料、供求关系等,因属于极少人知道、直接关系到公司经济利益甚至生存等,无疑当属其列。第二,肖某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商业秘密的保护,《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中均有着相应规定,其中核心就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对外泄露。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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