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纳入信用惩戒 社会有权对你说“不”
2021-08-09颜梅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7期
关键词:诚信
颜梅生
“我虽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明明是对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为什么却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邱先生手持判决书,似乎还振振有词,因为他并不知道对信用惩戒人员,社会有权对他说“不”!
被信用惩戒单位有权解聘
【案例】2020年元月5日,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李先生,突然收到公司的解聘通知,理由是其在入职之前,已经因为规避执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而被法院列入信用惩戒人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入职时未向公司如实告知,甚至一直没有被“摘帽”。李先生认为,法院公布其为信用惩戒人员与履行劳动合同是两码事,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当属违法,必须向其支付赔偿金。
【点评】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必须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其解聘行为违法。而公司之举并不在其列: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指出:信用惩戒包括“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实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也有类似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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