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群体尤需关爱法律规定特殊呵护
2021-08-09张兆利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7期
关键词:能力
张兆利
在我国,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为保障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平等地享受物质、文化产品,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法规,在上学、就业、医疗、文化和福利方面对残疾人给予特殊呵护,严格禁止歧视、损害残疾人的行为。以下几则案例提示人们,在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理直气壮依法维权。
哄骗精神病人签署协议无效
【案例】王强自幼患有癫痫,成年后出现精神障碍。三年前他和陈某相识并发展为朋友关系。当陈某得知王强名下有一套住房后,多次以小恩小惠哄骗取得他的信任。一次酒后,陈某拿出单方起草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让王强签字并摁了手印,其中约定王强所有的房屋以低价转让给陈某之女。后来,王强的父亲得知售房一事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审理认为,王强具有长期癫痫病史,属于精神残疾人,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遂作出民事判决,宣告王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说法】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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