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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决定不服也不可旷工以对

2021-08-09李华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7期

李华

【案例】张某于2018年1月与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随后被派至上海某单位工作。2019年6月20日,该用工单位通知张某,因岗位调整,单位决定不再聘任张某。同时通知劳务公司,将张某退回。

劳务公司收到用工单位退回通知后,即书面通知张某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到劳务公司上班,由劳务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张某收到通知后认为,用工单位将其退回的理由不充分,所以拒绝到劳务公司报到。2019年7月8日,劳务公司再次致函张某并随附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张某于7月15日9时到公司上班,但张某仍置之不理。2019年7月22日,劳务公司通知张某,因其连续旷工,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张某收到此通知后不服,向劳务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说法】张某认为,其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因此派遣其到上海某单位工作的期限也应该为2年,单位不能提前将其退回,因此其拒绝到劳务公司上班并无不妥。现劳务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务派遣公司认为,2019年6月,单位发函至公司,决定不再聘用张某并将其退回劳务公司,属劳务派遣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公司于2019年7月书面通知张某到公司上班,张某签收之后一直未到公司报到,也未就缺勤事由向公司提供过任何有效证明或办理请假手续。现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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