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救济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2021-08-09杨学友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7期
杨学友
【案例】2002年6月,郝健才入职济南某矿山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2月1日郝健才开始休病假未上班,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郝健才发出上班通知,双方引发争议后,郝健才于2019年1月19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院裁决:某矿山公司支付郝健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400元、救济费22315.50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生活费12950元,并协助郝健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提出郝健才主张的病假工资、救济费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郝健才主张的病假工资、救济费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郝健才自2002年6月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2月1日开始休病假,则根据规定郝健才应享有的医疗期为12个月。根据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救济费。郝健才主张救济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一、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郝健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400元、病假工资8221.50元、救济费7047元。二、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郝健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为郝健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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