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下有效辩护的实践困境及其化解
2021-08-09王乐男
行政与法 2021年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摘 要:“捕诉合一”办案模式改变了原有的刑事诉讼格局,导致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空间被大大压缩,但审查逮捕阶段的辩护无法填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功效减损,且检警一体化与检察机关专业化分工也对律师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辩护”,有必要调整检察官考评机制,前移律师阅卷权,增加审查逮捕时对律师的告知义务,延长审查逮捕时间,并对审查逮捕进行诉讼化改造。律师则要改变工作方式,高度重视捕前辩护工作,敢于提出无罪辩护,不断强化自身素质培养,努力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
关 键 词:“捕诉合一”;“捕诉分离”;“有效辩护”;检警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7-0099-11
收稿日期:2021-04-28
作者简介:王乐男,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引 言
近年来,司法改革不断深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的建立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持续推进,检察机关积极调整职权配置,创新工作机制。2015年,吉林、湖北等地开始“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试点工作。至2018年,“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已在全国大范围展开。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宣布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将原本独立的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合二为一,由同一主体既负责审查逮捕又负责审查起诉工作,以达到优化效能、突出专业化的目的①。“捕诉合一”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机制改革,虽只涉及到逮捕权和公诉权的调整,但却牵一发而动全身,直接影响到侦查、诉讼监督、律师辩护等环节。……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