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测算研究

2021-08-09魏静娴

市场周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检验监管法律

魏静娴

(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江苏 南京210023)

一、引言

作为一种新时代的产物,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的共同发展中产生的,它兼具这两种行业的双重属性,想要健康发展,必须要有多方的支撑,如互联网科技的引领、风险防控技术的维护,更重要的是需要法律手段的保障。从目前来看,支撑的不到位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所谓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及投资者的外部法律法规的环境发生了变化,或者是自身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导致产生负面法律后果的各类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主要模式

(一)商业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获取的渠道也越来越多,一条重要消息的发布,几分钟的时间就可以在微博、新闻等各大信息平台中散布开来;而现今许多线上及线下平台都需要提供个人信息方可使用,一些商业平台为获取投资者的信任,丢失职业操守,将大量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资料通过各种媒体公开,以供投资者查阅和筛选;有些则是披着合法形式的外衣进行个人信息的售卖获取利益,这不仅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更会导致信息泄露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货币基金的法律风险

近些年来,由于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大量网络货币基金也屡见不鲜,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货币基金,是一种风险相对较低的理财产品,它们均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资金管理。由于网络货币基金的性质,用户无法直接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导致失去了及时监管的权利,给了一些平台可乘之机,其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

(三)经营主体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崛起速度太快,所以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非法集资、网络骗局等仍时有发生,同时以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监管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 “打擦边球” 的现象一直未得到改善,他们经常会钻取一些法律漏洞以达到获得利益的目的,甚至有些企业在法律上是不具备平台运营的能力和资格的。

(四)网络贷款的法律风险

传统的贷款渠道非常单一,人们只能通过银行或者金融公司进行贷款,程序相对烦琐,门槛、借款额度受很大限制,2007年我国第一家以个体和个体(point to point,P2P)之间的直接借贷——拍拍贷的出现,其采用的是欧美典型的中介形式,平台不提供担保,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资金融通的借贷行为。不同于传统的民间借贷模式,P2P网贷由第三方公司充当中介平台,实现借款人与投资者的衔接,门槛较低,但是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有些网贷公司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有些则是为了获取投资者的信任,大多平台选择明哲保身,对于账款到期无法偿还或者出现坏账的情况,一律置身事外,由第三方公司先行向投资者偿还,然后担保公司再向借款人追偿。由于利率相对过高,一些借款人无法偿还,同时有越来越多的非法平台出现甚至有很多平台 “跑路” ,这些情况严重破坏市场秩序,造成巨大损失,多方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另外一种少数但更为严重的情况,即非法平台利用合法平台为掩护,通过网络进行非法交易,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三、数据处理与模型建立

(一)ADF检验

在进行时间序列分析之前,首先对三个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从表1中可以看出15~29天逾期率序列的ADF值小于检验值,所以在95%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原假设,认为15~29天逾期率序列不存在单位根;60~89天逾期率序列需要进行差分处理,一阶差分后的序列的ADF值小于检验值,所以拒绝原假设,一阶差分后序列是平稳序列;120~149天逾期率序列也需要进行差分处理,一阶差分后的序列的ADF值小于检验值,所以拒绝原假设,一阶差分后序列是平稳序列。

表1 ADF检验

(二)均值方程的建立

以15~29天逾期率为代表,经过上面数据处理后通过序列相关图可以确定ARIMA模型的Q、P阶数。首先在建立的均值模型下,根据P值判断模型中各个参数是否显著,其次采用AIC准则和SC准则的最小原则选择模型,即在参数都显著的ARIMA模型中,不同阶数下选择AIC值和SC值越小的模型,作为最优拟合模型。根据对比分析,最终得出的最优模型为ARIMA(1,1),建立的模型参数估计如表2所示。

表2 模型参数估计

(三)均值模型的残差检验

得到拟合方程后还需要对构建的残差进行自相关性和异方差性的检验,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相关检验

模型残差自相关检验的原假设为:模型的残差之间不相关。结果显示0.8477>0.05,意味着接受原假设,即残差之间不存在自相关性,所以ARIMA(1,1)模型的残差之间不自相关。同理,模型残差异方差性检验的原假设为:残差序列不存在异方差性,根据检验结果得,残差序列不存在明显的异方差性。

四、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纵观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点,为了使市场秩序的稳定及社会的发展能够跟得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落到实处。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采取的是多个监管主体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相关支付和清算业务的监管,银保监会负责相关借贷、信托等相关金融业务的监管,其他信息部门负责其他业务的监管。各个监管主体采取的措施存在明显的差异,而且有些跨市场交易的活动并没有相关的监管部门,所以,应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各监管机构的沟通合作,实施行业的业务许可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兴起和衰败的现象已不足为奇,但非自然、频繁变更始终受伤害的还是消费者权益,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应对互联网企业的退出作出相关规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不善、法律纠纷甚至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时,仍需依法有效地履行相关合约,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参与者之一,社会、行业的每一步行动关系到自身的利益,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企业往往会将产品的优势展现在消费者面前,消费者无法了解其中的风险,这就导致消费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权益很容易受到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侵害。因此,一方面,需要消费者自身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防范意识,关注、了解相关信息,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应提高信息透明度。另一方面,在维权渠道方面,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机构,借助各地方消费者保护协会的力量,了解消费者相关诉讼,解决相关纠纷;此外,应该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各方责任。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的防范

身处于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中,所有的外界方面的作用只能起到一个辅助作用,关键还得看行业本身,企业才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第一责任人。第一,成立一家企业容易,经营一家企业可不是那么容易,所以,在成立之初就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谨慎选择好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式;第二,在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存在许多问题,应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订企业规章制度,并随行业和企业的发展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为防范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打下坚定的基础;第三,由于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多变性,所以,可以在发生之前提前做好有效的应急方案,当风险来临时,企业可以依据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帮助作出审时度势的处理,减少各方损失。最后,为了互联网金融的共同健康发展,行业必须要加强自身自律,相互监督,分享经验教训。

同时,为最大限度地防范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风险,在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也应加强自律,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深入解读,组建互联网金融自治协会,并建立完善的行业内部监管准则,对合规经营、风险管理、消费者保护等内容加以完善,并严格遵守准则防范法律风险。从政府角度来看,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范围加以明确,并根据国家标准建立明确的监管制度,以此来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还应当鼓励和资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的成立,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提供进一步的保障。对于资金吸收量过大、关系到社会利益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应要求其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并对其信息安全等级加以评估。对于危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追究非法机构的责任,以挽回被害人的损失,维护正常的互联网金融秩序。

(四)推行互联网金融征信制度

近年来,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断颁布相关规定及条例,以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对于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基于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加大对于支付机构信用的重视程度,并着力于建立完善的征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中的融资平台、支付平台等相关交易信息及数据,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分析和评估,并建立完善的交易信息数据库,以此来确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要避免与信用评价等级过低的对象进行合作,避免因违约等问题,使自身陷入法律纠纷中。另外,银行与互联网企业之间也应当加强合作,将资金交由第三方进行保存管理,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除此之外,为最大限度防止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金融管理部门还应当借助于金融交易数据库,对互联网中的可疑、复杂交易进行重点检查,避免互联网金融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五)实行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证制度

当前我国相关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主要采用的是 “分业经营、分页管理” 模式,在这种监管模式下,由于监管主体较多、行政部门较多,每个行政部门的监管标准又不尽相同,因此往往会出现监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进而影响监管效果,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诸多风险。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可对业务的开展实行许可证制度,强制性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以满足社会及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此基础上,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交流与沟通,最大限度地体现监督力度。具体来看,对于市场影响力大、经济实力雄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部门应当先为其办理业务许可证,并对融资平台、支付平台的运营及操作加以严格监督,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秩序稳定后,再降低准入标准,以扩大互联网金融行业规模。

猜你喜欢

检验监管法律
苯中水分的检验
金融司法监管化:形成、争议与未来
家用医疗器械监管现状与发展趋势
检验真朋友的新标准
文明养成需要法律护航
涉及网络募捐的现有法律规定
“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解析
小议离子的检验与共存
期末综合复习测试卷
监管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