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券发行人兑付违约和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探讨
2021-08-06王囝囝张维强
债券 2021年6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王囝囝 张维强
摘要:本文结合2020年7月15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及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探讨了债券兑付违约、虚假陈述和欺诈发行等行为的违约情形与违约责任范围、相关案件的受理管辖原则、发行人常见的因果关系抗辩等相关法律问题,并指出若发行人存在债券虚假陈述或欺诈发行的情形,其内部有关人员很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债券发行人 侵权责任 虛假陈述 欺诈发行
债券发行人需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按约兑付等法定义务。在我国债券司法实践中,由发行人兑付违约、虚假陈述和欺诈发行引起的侵权是目前最典型的纠纷。近年来,债券违约以及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行法律法规在债券发行、交易、管理、兑付等阶段均对债券发行人的义务予以规定,以督促发行人“卖者尽责”。若发行人违反相关义务,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鉴于我国债券种类众多,本文将分析对象限定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范畴,研究其发行人违约的情形、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
发行人债券兑付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发行人违约可以分为实质违约、交叉违约和预期违约三种。
(一)实质违约
实质违约通常指发行人未能在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到期日及之后按时支付应付利息及/或本金的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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