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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狸猫换太子”的经济补偿金

2021-08-06赖家喜

人民之声 2021年7期
关键词:经济

文 徐 嵩 赖家喜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深化,国家法律体系愈益健全,社会保险体系日臻完善,用人单位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者依法保护合法权益意识日益增强。笔者在接待职工来访维权的过程中,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年年终以职工当年的月平均工资(或其他标准)向其“预付”经济补偿金,在职工将来解除劳动关系且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时,需扣除“预付”的这部分,仅支付余额。那么,经济补偿金可以预付吗?如果可以,到底要经过怎样的程序才合法呢?笔者结合案例,对此展开讨论。

案情简介

L先生于2011年11月入职B物业公司工作,承办物业管理、招商等工作,其劳动合同期限于2019年12月底届满,不料2019年12月初L先生上班时突发急性脑梗,幸亏医生全力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但仍需住院治疗,从此就没有继续上班。双方确认L先生的医疗期到2020年9月结束, 医疗期满后B公司不同意再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合同终止。L先生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B公司虽同意支付,但主张每年年终都已经向包括L先生在内的全体职工“预发”了经济补偿金,现在离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予以抵扣,并拿出了历年来有L先生和其他职工签名的《工龄/经济补偿签收表》;L先生则认为自己从未领取过所谓的经济补偿金,所谓签收表是被公司欺骗签下的。双方各执一词,谁也无法说服对方。L先生不满B公司的做法,向G市H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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