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地方立法『同质化』现象
2021-12-05
人民之声 2021年7期
关键词:同质化
自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来,设区的市立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其在立法体系中的体现就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1954年宪法规定,立法权仅由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开始逐步地分置、下移。1955年全国人大授权其常委会制定单行法规。1979年地方组织法授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1982年宪法不仅确认了地方立法权,也从宪制上确立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立法权。1982及1986年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扩大到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此外,1981年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授予经济特区立法权。2015年立法法修改将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大至设区的市。总体的趋向是肯定和承认地方立法权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的理论共识是地方立法要把握好“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实践中在实施运用这些理论原则的立法工作中还是存在一些把握不准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地方立法重复或者“同质化”现象。地方立法重复在纵向上表现为地方立法项目的选取和立项与上位法项目重叠,地方立法的条文内容抄袭上位法法律和法规,而且这种抄袭和重复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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