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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探析

2021-12-05陈广鹏

人民之声 2021年7期

文 陈广鹏

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学术界及实务界一直都存在较大争议,将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对象严格限定为守约方,容易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僵局,履约效率低下和当事人损失持续扩大。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问题已有一定的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明确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从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以及效率原则出发,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能够实现合同当事人效益最大化,合理控制社会成本,减少社会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案例的提出

贺书坤与李岩、李刚林、威海北方饺子王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承租方”)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贺书坤将其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方用于经营餐饮服务。租赁期内,因受市场因素影响,承租方自2019年初至6月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承租方多次通过短信、发函、当面协商的方式向贺书坤的代理人毕务琳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要求,但贺书坤拒绝解除合同。经贺书坤同意,承租方从2019年6月份开始在58同城和各媒体平台上刊登广告发布转租信息,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此后,承租方停止经营、搬离承租房屋,并向毕务琳交还房屋钥匙。2020年9月10日,承租方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租赁关系解除。该案属于较为典型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信赖利益难以实现且合同关系无法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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