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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警务融入社区治理体系的必要性探究——兼论社区警务警察权的“柔性”延伸

2021-08-05隋玉龙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隋玉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元对立视角并不能解释社区警务何以在科层资源供给紧张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完成上级指派的繁重复杂的组织任务,且其中大部分工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公民的私人空间和生活领域。长期以来,社区警务采取某种“接力—借力”机制向下汲取社区资源、获得合法性地位,持续解构着自身的治理压力,从而不自觉地将组织自身形塑成国家与社会交互嵌合的载体。社区警务这种独特的组织属性尚未得到学界的关注,而为了解决“非警务活动压力过大”的现实问题,警察权呈现出“范围收缩”与“专业化回应”的发展趋势,实务界试图帮助基层警察摆脱繁重的社会事务,却也导致社区警务相对于社区的“悬浮化”与“弱嵌入”现象。

一、社区警务警察权力来源考证

目前,关于社区警务在社区治理体系中的功能研究尚处于空白阶段,没有从中观视角厘清社区警务在社区治理体系中的职责、权限和定位,社区警务与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业委会等其他社区主体的关系也没有得到制度性解释和理论性探讨。从构建多元社区主体治理评价体系的直观角度来看,大部分研究未能给予社区警务足够的“主体性”学理关怀:有的基于协同理论,将社区治理主体分为社区居委会、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以社区治理中结构—过程的递进维度对不同主体分别进行治理能力评估。[1]有的基于政府—居民—第三方机构的多主体视角构建评价社区治理能力的多层指标体系,其中政府被具体拆分为街道办、派出所和基层职能部门等[2],同样存在忽视“社区警务作为组织化主体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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