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著作权法》中的社会治理与个体诉求
2021-08-04郑璇玉刘红宵
民主与科学 2021年2期
郑璇玉 刘红宵
新《著作权法》下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表达是一个未被完全开发利用的创意宝库,是未来社会共治中法治化治理的前进方向,著作权体系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会在未来发挥出社会共治的更多职能。
社会共治需要最大程度的民主参与,是政府与社会各成员之间双向互动、共同合作的过程。政府既要充分获取个体诉求信息,回应社会需求,还要考虑从整体社会福利的角度进行引导和规制。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法治是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结构完整、弥补社会体系不足的重要手段。法治自身的完善是社会共治的前提。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该条约赋予了电影等作品的表演者在已录制和尚未录制表演中的经济权利以及某些精神权利。这一条约的缔结和生效,从国际立法层面对表演者的权利进行了有效确认和保护,对于完善国际表演者版权保护体系,推动世界各国文化产业健康繁荣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包括中国在内的、具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发展中国家传统民间表演艺术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演者的立法保护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目前,该条约生效已一周年,我国新《著作权法》即将生效,其中所涉及的作品保护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涉及的表达保护势在必行。这不仅是发出中国文化声音的契机,还应成为对长期有待解决的这方面利益诉求群体的保障,进而审视新《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社会共治中的重点,并反映出政府个体利益与公共福利的平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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