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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长江流域污染赔偿机制

2021-08-04周锋

民主与科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船舶污染

周锋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重大水污染事件呈多发趋势,其中长江流域内最为典型的是船舶污染和沿江流域工业(排污)污染。《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强调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的共保联治,提出探索建立污染赔偿机制。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长江保护法》,明确了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红线和绿色发展措施。因此必须加快建立长江流域污染赔偿机制。

一、问题与成因

一是内河船舶污染损害影响大,赔偿强制保险落实不足。

船舶污染事故易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发生在长江取水口附近的船舶油污事故,更是威胁千百万民众的饮水安全。内河船舶所有人抗风险能力低,赔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很有可能无法获得充分的赔偿。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CLC69和CLC92(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但除香港外尚未加入FC71和FC92(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在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方面,我国已建立内河危险化学品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内河危险化学品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的实施办法尚在起草过程中,损害评估体系也不完善。

二是工业(排污)污染尚未出台具体的赔偿细则。

长江沿岸集聚着约40余万家化工企业,并分布着五大钢铁基地、七大炼油厂,以及上海、南京、仪征等石油化工基地。“化工围江”已成不争事实。随着各类化工园区的建立和港口码头、储罐、化工项目的集聚,长江水质污染的风险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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