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责共同体”:基层运动式治理及其组织逻辑的构想
2021-08-03张园园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1年4期
张园园
(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8)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我国的自治机构,社区在法律层面不属于基层政府,但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却承担了基层政府的工作职能。当运动式的检查落地到街道时,就自然会沉底到社区,并出现“责任在街道、事情在社区”的情形。这种“主体责任”与“事务承担”相分离的状况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十分普遍,学界也非常关注。庞明礼(2020)将此概括为“事权下沉,实权上移”的现实问题[1];艾云(2011)研究发现,基层政府同时扮演着“检查者”与“被检查者”的双重角色[2];吴晓林(2019)指出,社区是一种集“政治、服务、社会”三种功能于一体的“复合体”[3];张翔(2019)认为,基层政府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照顾”与“监管”并存的行政共同体[4]。这种在基层治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同样在地方政府治理中得到了体现。周雪光(2008)将其原因归结于代理方、监督方和委托方三种角色的混合配置,上级组织经常代表代理方和监督方,而下级政府则为委托方或被监督方,因上级代理或监督的层级不同,下级政府的政策执行情况也不同。[5]
然而,有一种情况却总是被忽略,即尽管社区在主体责任和事务承担上出现了分离,但基层治理任务却常常被顺利地完成了,最终呈现出街道、社区合力解决任务的局面。为什么在“事”“责”相互分离的情况下,政府执行单元仍然能够较好地完成组织任务?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研究呈现出“行政层级”的关系与“政策动员”两种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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