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之未遇”“学之未学”及“能预之预”
2021-08-02李军
编辑之友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催生了“信息流行病”。当前,“信息流行病”的防范和管控,已远远超出信息流行本身。各级机构特别是政府部门,应在保证公共信息充分透明公开的同时,做到依法保护涉事者的隐私。重大疫情及时权威发布,是抗击疫情取得阶段性胜利的宝贵经验。对待“信息流行病”,要有规律性认识。文章通过对几组信息发布案例进行比较研究,指出只提轨迹不提人是政府部门“遇之未遇”“学之未学”“能预之预”的具体成果,信息发布机关须掌握依法有限原则,常态化防疫必须固化于法律,这是祛除“信息流行病”的关键所在,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关键词】“信息流行病” 隐私 信息发布 学习型社会 法律
【中图分类号】G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1)3—005—07
【DOI】10.13786/j/cnki.cn14-1006/g2.2021.3.001
“信息流行病”(infodemic)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后,基于新冠肺炎信息的爆發和蔓延,由信息恐慌造成集体性心理应激反应的现象。学者据此得出一个“病名”,意在警示公共部门在组织安排和协调涉公共利益特别是重大疫情信息发布中,应充分考虑舆情的负面作用;警示公共媒体在披露和传播信息时,做到时度效的统一,做到准确和及时,避免造成公众对信息辨识的不确定性,引发社会集体的恐慌。笔者曾撰文提到,权威、准确、及时和公正的信息发布,构筑政府和媒体的公信力,才是抵制“信息流行病”的最佳“疫苗”;立言立公立信立德,才是祛除“信息流行病”的治世之法和媒介之道,也是政府部门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是媒体守望社会的使命担当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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