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的自助行为的适法界限探析
2021-08-02宋春丽郭佳宇杨畅
魅力中国 2021年19期
宋春丽 郭佳宇 杨畅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一、引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草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编纂,自助行为入典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但直到草案二审稿才作出了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最终《民法典》第1177条基本沿袭了三审稿的规定。“自助行为”入典既回应了现实需要,也意味着将“自助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规制。但是《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的“情况紧迫”“必要范围内”“等合理措施”以及行为人的通知义务仍然有很大的解释空间,结合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规定也难以避免适用上的混乱,因此,对“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进行澄清和界定是未来司法解释的重要任务。
二、自助行为
(一)自助行为的概念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后,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手段,是对公力救济的补充,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能适用,因此应当对其适用条件进行严格限定。
(二)自助行为与相近概念的差异
与自助行为较为相近的概念即自卫行为,自卫行为包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卫行为与自助行为同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在法律上均具有适法的表现,但二者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异。从法益的角度考量,自助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自卫行为既可以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是保护他人的权益或者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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