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商标在先使用规则中应赋予在先使用人排他权的证伪

2021-07-30邓文

商业研究 2021年3期

内容提要:理论界存在应否赋予商标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排他权的争议。本文从“忽略了商标权人对在先使用人原使用范围的‘侵略”、“赋予在先使用人排他权必然撼动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以及“应先适用商标法解决商标在先使用问题”三个角度,论证在现有社会和制度环境下主张赋予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內排他权并不适用。但是,特定情形下可以赋予在先使用人一定限度的“排他力”,满足特定情形的要件应包括:商标在先使用成立;存在未经许可的第三人在商标在先使用人原使用范围内

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侵权行为;商标权人拒不履行其排他权利;第三人的侵权使用行为危害到在先使用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商标;在先使用;第59条第3款;排他权

中图分类号:DF5233;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48X(2021)03-0135-10

收稿日期:2020-10-21

作者简介:邓文(1992-),男,江西新余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驱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职务发明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6ZDA076。

“商标在先使用”①之所以入法,是对在先使用人实际使用的确认,规则设立和维持的根本在于平衡在先使用人合法利益、商标注册权人利益以及相关公众不被混淆的公共利益三种利益关系。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关于商标在先使用规则的具体规定来看,商标在先使用仅是法律赋予在先使用人一种消极对抗商标权人侵权请求的抗辩手段,在先使用人仅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并不具有在原使用范围内排除他人使用的排他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