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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乡规民约

2021-07-28张乃丰

理论观察 2021年1期
关键词:组织形式

张乃丰

关键词:乡规民约;乡约内容;组织形式;价值影响

中图分类号:D6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1)01 — 0058 — 04

乡规民约在漫长的历史变迁过程中,融入各种不同的因素,包含不同的内容,不断拓展自身的外延。“乡规民约”指除了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法律制度之外,维系中国乡民社会生活的规则一制度系统。〔1〕49-56本文研究的乡规民约的基本含义为“居住于同一村落的村民为了管理公共事务、规范交往行为,基于本村文化传统及所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在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共同订立和实施的规则”,包括乡约组织等内容。

为了满足乡民精神与现实生活的双重需求,乡规民约既要督促乡民内部形成良好的风俗,有序的社会秩序,也要不断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这些约定大多由士绅阶层提倡制定,由乡民共同协商内容,“其基础的一部分在于参加者们相互之间的合意”〔2〕88-92,接受惩罚是自愿遵循约定。乡规民约通过惩恶扬善、来约束民众的行为,这种約束力也是乡民自治的一种体现。乡规民约具有协商性、目的性、内生性、自治性,与传统乡村较为封闭有关,乡民们为了美好生活而自发制订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并以必要形式来保证乡规民约的遵守和执行。

一、乡规民约的确立与发展

乡约起源于《周礼》“遂以五家为邻,邻有长。五邻为里,里有宰。四里为赞,赞有长。”〔3〕322管仲改革和商鞅变法中也都有对乡村的治理。历史发展中,乡的正式规划范围显现出来。直到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吕氏乡约》的出现,将乡规民约变得制度化。王安石变法提出保甲制,结合《吕氏乡约》来教化民众的思想,形成良好的乡村治理结构。这一制度基本确立之后,众多学者都在丰富其内容及形式,朱熹把儒学道义融入其中,还有保甲与社仓的结合。

(一)乡规民约的确立与完善

乡规民约的制度化、条文化是《吕氏乡约》,其核心内容是历代乡规民约的主要组成部分。《吕氏乡约》影响的扩大,归功于朱熹的考究证实与补充发展。

《吕氏乡约》作为中国古代乡约制度的正式确立的标志,其影响是深远的,“吕氏兄弟个人的影响在当时的关中,吕氏乡约制度的影响在天下后世”。〔1〕86后人都是在其基础上进行补充及发展。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2〕3“德业相劝”是对个人行为的正向引导。“过失相规”则是从反面来明确错误的行为表现。“礼俗相交”强调人际关系方面的行为。“患难相恤”涉及是乡村的集体活动和公共利益,治安与防卫,医疗和丧葬,对于弱势群体的救济和关爱,对纷争的息讼公断。《吕氏乡约》是自下而上引导乡民自我约束的规范,它以乡为基础,鼓励乡民自由自愿参加,不搞强制性,将口口相传的礼仪习俗转化为条例内容,来引导乡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用通俗的语言规定了处理乡党邻里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乡民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以及种种活动的礼仪俗规。”〔19〕8注重因地制宜,逐渐也达到了移风易俗的效果。

朱熹对《吕氏乡约》的增损,对传播和发展乡约的作用是巨大的。他将吕氏乡约乡仪汇编,“而又为月旦集会读约之礼”。朱熹在制定乡约中偏向通过理学礼仪教化百姓,削弱惩罚手段,删减了部分处罚手段,而采取在集体会议上宣告过错、记过等方式。朱熹结合保甲制度与乡约内容,初步形成了保甲、社仓、小学、乡约相结合的乡村建设。保甲制度是“十家为甲,甲推一人为首,五十家为一社,社推一人通晓者为社首”。社仓制度是由政府提供部分粮食,夏借冬还,依据收成好坏收取适当利息。教育方面,朱熹设立学院,开设小学规程,确保了社学方面的稳定。四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完善了乡约制度,保留了自由自愿的成分,显现出“民治”的特性。但是他并没有将四者当成有机整体,没有把乡村看作是政治的基础,从根本上来讲,乡村治理是没有发展的,但是乡约制度和内容从不同方面在充实。

(二)乡规民约的复兴与发展

明代的乡规民约逐渐完善,虽然由于元代的推广社制,乡规民约的恢复过程较为缓慢,但因士人阶层的介入变得活跃起来,达到了“四民各有定业,百姓安于农亩”〔11〕111的良好效果。一方面,乡约内容更加充实,乡约、保甲、社仓、社学这四个部分结合得更为紧密,相互协调成为完善的乡规民约体系;另一方面,政府的强制力量利于乡规民约的推广,但是本质上违背了乡约精神,为日后出现僵化的宣讲制度埋下伏笔。

明初改变元朝忽略乡约的村社制度,在传统遗留下的乡村组织结构的基础上形成新的乡约制度。明太祖颁布教民榜文,大诰三篇等内容来宣传礼教,具有农业礼教宗教相结合的特点。结合乡村区划结构,构成里社礼制,又称洪武礼制。里社礼制还创造性地设立了申明亭和旌善亭。影响深远的圣训六谕,直到清初还被传播到各行政地区进行宣扬。圣训六谕内容为:“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所非为”〔14〕206-210,用极简洁的语句概括了对民众行为的规范和思想的教化。明太祖要求每乡每里的年老、残疾的人拿着铎在所在区域念诵榜文,每月六次。士人阶层中的方孝孺提出的“二廪三学”则发展了社仓和社学方面,整体构成了廪、祠、学、会共存的设置。廪类似于社仓,侧重于粮食的收纳与储存。社学配有专门的老师来传递不同方面的知识,侧重礼仪和教化。明成祖宣扬吕氏乡约,正式确立乡约这一名称,自此,乡约、保甲、社仓、社学的体系基本成型,此后大臣们对其发展有不同侧重,都没有脱离这四项的结合。但是更多的官府势力的介入,也阻碍乡规民约自我发展的本质。

王阳明的乡治理念融合了乡约、保甲、社仓、社学,既注重组织形式的必要性,也强调精神方面的教化和治理。他利用保伍和保甲的方法形式,形成较为严格的乡村划分和管理形式,沿袭明太祖的洪武礼制,利用乡约内容来教化和规范乡民的行为。同发展社学,特别是小学教育,形成了礼仪习俗的启蒙教学。王阳明充分将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果是《南赣乡约》,“自今凡尔同约之民…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5〕607保留了官治,是一种地方施政的工具,以上级命令代替了民众认同约定。官府支持让乡规民约的实效性加强,并且在整体的结构形式上更加严明和清晰,尤其是在集会的流程和职务的划分上。集会的日期为月望,强制性地要求与会,减少饮食等开支,删去繁杂礼仪,整个会议流程主要包括戒谕、读约、彰善、纠过、申戒等环节。戒谕的内容包含神道社教的色彩来使民众信服。乡约内容融合了吕氏乡约以及圣谕六条的核心内容,既贴切约众生活,也显示了自身统治阶级的地位。彰善和纠过的表现形式体现出阳明先生对民众心理的把握,避免奖励和惩罚的两极化,注重教化引导。乡约制度其实更多是服务于政府的乡约治理,但政府的强制性也让乡规民约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达到了教化百姓和解决生活相关事宜的效果。

二、乡规民约的系统化与没落

明朝中后期,乡规民约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系统化的体系,保甲制度在组织结构形式上起到了引导作用。但是官治与民治的力量对抗中,官府的力量占据上风,其主导的乡约其实已经背离创立的初衷。君主集权的加强也将乡规民约的核心转化成圣谕,宣读圣谕内容的讲约形式让乡规民约丧失真正效力,最终逐渐没落。

(一)乡规民约的系统化

明朝中后期处于发展社会治理的阶段,各项制度都日趋成熟,需要更为系统的乡规民约体系来解决现实问题。“乡约无论在形式、立足点等方面发生怎样的变化,在民生、民治的方面总的来说基本维持了原有的内核。”〔17〕111其间出现许多创新性的组织形式,丰富发展着乡规民约。

吕新吾的“乡甲约”进一步提升乡约的地位,结合保甲的组织形式,完善乡约内部结构,更强调惩戒的重要性,“乡约之设原为恶人。大恶之人百无一二,使大恶纵横,而纪小恶以塞责,何贵于行乡约哉?”〔9〕987與王阳明的理念相同的是,他也强调政治力量的介入,将乡甲约变成乡村统治的工具。吕新吾更看重乡村领袖的功效,严格选拔训练人员,并逐步推广训练,让负责人都能充分掌握乡甲约的要义。

保甲的形式发展到此阶段已经日益成熟,而乡约及地方治理也形成了自己的组织,彼此之间有联系,但有明确的界限。“明清时期各类民间组织的蓬勃发展,基本可以视为官民相得的一个结果。”〔8〕406乡约的组织构成还是里约,“百家为率,一里为率,作为一约”,其中主要负责人沿袭了吕氏乡约的传统,约正约副成为全约的领袖,而主要工作分派到约讲和约史上。而乡甲约提出的“十甲四邻”的保伍形式,完全是保甲的方式,十家为一甲,十甲为一约,四邻是指五家为一组,每家都有四个邻居,形成了严密的互相劝化和监督的结构,而且犯错惩罚的连坐则是十分严苛的。保甲制度被沿用,其主要作用是日常核察和护卫救护,但其负责人的选择更具有强制性,乡民本身在保甲制度中的参与也更有义务性。

吕新吾还增设了监察机构。以乡约为主的乡村治理缺乏级别的上下扩充,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不易进行相互比较和评价。所以他仿照旧制,选拔年长有德的人成立“公正”组织,管理各乡乡约,具有纠察惩戒的职权,参与推荐乡村领袖。设立了改过簿及和事簿,乡民自身的反省和全体乡民的共同监督。由于当时官府司法黑暗和效率低下,和事簿用来减少乡民之间矛盾冲突。久居乡村加上脱离了政治力量的帮扶,他看到了乡规民约真正的功效性,记过比报官更能改变乡民的行为。这一阶段,乡约精神和乡规民约的应用都相对成熟,后来学者大儒还有相应的完善和补充。“一些地方守令离任之际还不忘嘱咐继任要继续坚持,倡行乡约成为一些中下级官吏的自觉行动。”〔18〕81但在形式上却日渐僵化,核心内容也逐渐脱离乡规民约而转向所谓的圣谕了。

(二)乡规民约的没落

明朝中后期发展起来的乡约、保甲、社仓、社学的系统化的整体,随着清朝统治者大加宣扬各自的部分而慢慢分化。保甲制度的处理方式,归于户部和刑部两个条例的内容。社仓方面由户部管辖,鼓励百姓积极参与,有荣誉褒奖甚至是官位授予。社学成为宣读圣谕广训的媒介,乡约逐渐转化成为圣谕的内容。四项不论从办公场所还是上级管辖部门都不再统一,这种形式看似将各个方面共同发展,但其实打破了乡村治理的统一性,也不利于乡规民约的长久性作用。

清朝补充发展出圣谕十六条,由清圣祖颁布,并不断补充调整细节,最终由清世宗推广为乡约宣讲的范本。乡约内容核心早就从乡民公约变成了皇帝圣谕,成为上层阶级统治民众的工具。乡民是皇帝的臣民,“由于小农经济和封建政治的局限,决定了乡民无法完成从‘身份到‘角色的完全转换”。〔16〕119乡约内容看似成为了核心,实际上宣讲制度则是完全将皇帝圣谕作为乡约读本,集会等也成了宣讲圣谕的场所,解决生活相关的问题变成了官府的职责。乡规民约和乡治理念的发展趋势在专制主义加强的背景下日趋没落,失去其存在的原有价值。

三、乡规民约的影响

乡规民约的内容在调整改变,以更好地服务于乡民生活,但是由于其本质及时代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出现缺陷及负面效应。如今的乡村治理和村民自治,只可以汲取乡规民约的精髓,并加入时代的内涵,在构建和谐民主法治的乡村中发挥作用。

(一)对传统社会

乡规民约通过规范乡民的行为,提升其道德修养,达到营造良好社会风气的结果。乡规民约能够化解乡民矛盾,维护地方治安。“在明清时期,乡规民约得到官方的认可或批准,在调解民间纠纷方面,往往起到比国家制定法更为深入、更为有效的作用。”〔7〕 44-45官府的内部腐败和效率低下,乡民追求更为体面地解决方式等原因,都让乡中有权威的老人或是领袖来调节纷争显得更为普遍。与保甲制度密切相关的乡约组织及连坐的惩罚方式,要求邻里互相帮助与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一个地区的稳定。

乡规民约带有压抑个体人性甚至钳制思想的缺陷。缺乏合适的宣传方式导致实际效力底下,官府力量的加入使其变成统治人民的工具。一是因为时代局限性,二是剥离乡约精神的结果。变质的乡规民约过度强调礼教行为必要性,忽略了个体自身道德修养及自我发展的诉求,将民众限制在礼教编织的牢笼里。掌握权势的人在乡村中拥有威望,没有民众的监督,容易出现决断不公、残害百姓利益的行为。强制性宣读圣谕等形式不能达到教化百姓的作用,成了上层阶级统治民众思想的一种方式。

(二)对当代社会

当代的村规民约在解决现实问题上,与传统乡规民约的核心内容有共通之处。传统乡规民约融合时代内涵,在改善风气、稳定秩序及完善村民自治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当代社会中,乡村中存在着部分不良社会风气,对于嫁娶等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出现攀比奢靡之风。传统乡规民约中对日常事宜形式规范,能改善这种风气,通过约定俗成的礼仪处理世俗事宜,带动村民注重礼俗相交的表现。当代村规民约则更注重惩罚的方式,缺乏了传统乡规民约的内在动力。应当在法律范围内,融入更多约定俗成的内容来教化民众,增加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同感。乡规民约的引导利于推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传统理念和时代内涵相结合,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乡规民约能规范人际关系,保护及分配公共资源,维护传统社会治安和秩序。广西宜山县合寨大队果作村制定的《封山公约》有对公共自然资源的保护,“在封山内,禁止乱砍滥伐,盗窃树木,不得开山打石头,村集体的风景树不得损毁,实行毁林者罚,护林者奖的措施。”〔4〕25当代村规民约及基层自治,都来源于政府的乡村治理原则,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政府主导性强,惩戒意味较重。发挥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的原生动力,保证国家政权的合理介入,使村规民约在合法范围内有一定的自主性。传统乡规民约中“绅士、宗族领袖、庶民地主及乡保之类的国家权力在乡村的‘代理人”〔15〕90-94分担政府的政务和职能,减轻了政府地方治理的负担。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新农村的建设需要和谐稳定乡村关系。农村精英担负起调节人际关系、处理公共资源分配的责任,让民众更能接受和信服。但也需要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把传统理念的廉政思想与实际相结合,引导农村精英合理运用村民让渡的权力。

乡规民约是建立在全体乡民认可的基础上,有乡村领袖引导并制定出一系列的行为规范。“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6〕142村民自治是践行社会主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表现,将村规民约的引导与依法治村相结合,增强了社会治理的弹性,丰富了法治建设。村民自治章程“所反映的,可能更多的是具体主持村民自治工作的民政部門对村民自治的目标设计和政策追求”。〔10〕213村民自治要想发挥出乡规民约的功效,还应解决好乡村生活的权力分配。农村精英的参与要保证质量和效力,在制定章程和解决问题中,依据自身条件和优势,同时接受民众及制度监督,才能有效参与村民自治。村民要行使政治权利,在村务公开和民主选举中增大话语权,增强村民的参与度。处理好这三种力量在乡村治理中的定位,离不开乡规民约的导向作用,结合村民自治的内容,构建出和谐民主的乡村社会。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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