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传统乡规民约

2021-07-28张乃丰

理论观察 2021年1期

张乃丰

关键词:乡规民约;乡约内容;组织形式;价值影响

中图分类号:D6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1)01 — 0058 — 04

乡规民约在漫长的历史变迁过程中,融入各种不同的因素,包含不同的内容,不断拓展自身的外延。“乡规民约”指除了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法律制度之外,维系中国乡民社会生活的规则一制度系统。〔1〕49-56本文研究的乡规民约的基本含义为“居住于同一村落的村民为了管理公共事务、规范交往行为,基于本村文化传统及所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在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共同订立和实施的规则”,包括乡约组织等内容。

为了满足乡民精神与现实生活的双重需求,乡规民约既要督促乡民内部形成良好的风俗,有序的社会秩序,也要不断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这些约定大多由士绅阶层提倡制定,由乡民共同协商内容,“其基础的一部分在于参加者们相互之间的合意”〔2〕88-92,接受惩罚是自愿遵循约定。乡规民约通过惩恶扬善、来约束民众的行为,这种約束力也是乡民自治的一种体现。乡规民约具有协商性、目的性、内生性、自治性,与传统乡村较为封闭有关,乡民们为了美好生活而自发制订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并以必要形式来保证乡规民约的遵守和执行。

一、乡规民约的确立与发展

乡约起源于《周礼》“遂以五家为邻,邻有长。五邻为里,里有宰。四里为赞,赞有长。”〔3〕322管仲改革和商鞅变法中也都有对乡村的治理。历史发展中,乡的正式规划范围显现出来。直到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吕氏乡约》的出现,将乡规民约变得制度化。……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