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境外公司实质性合规管理
2021-07-28赵冬梅
现代企业 2021年5期
关键词:管理
赵冬梅
由于税收环境的变化,主要发达国家及OECD组织出台了一份《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简称“BEPS”),目的是控制利用中间控股公司滥用税收协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大部分国家,尤其是OECD国家对公司实质性存在的判定比较严格,需对公司治理合规性高度重视。因此,为保证中间控股公司持股架构的有效性,需要尽力满足当地实质性合规要求。特别是要建立全球公司治理体系,更需要理念上的转变,加强董事会实体化运作,合理调配资源加以實施。其中,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的实地召开,重大经营决策在当地完成等。按照以往的管理模式,国际公司及下属公司董事会会议主要通过董事书面决议形式召开,董事不实际参加会议,这虽然符合《公司法》及《章程》规定,但在实质性合规方面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无法达到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性要求。
一、重视中间控股公司实质性管理的重要性
中间控股公司是连接海外实体资产的桥梁,重大海外投资项目在并购资产时,公司聘请税务顾问和法律顾问设计投资持股架构,目的就是利用中间控股公司为海外实体资产未来的利润、资金进出提供便利及税务优惠。如果在运营阶段不能做好中间控股公司的合规性管理,势必影响其实质性和有效性,最终大幅增加公司成本。如果在运营阶段不能做好中间控股公司实质性合规管理,最终将为海外资产正常运营带来法律风险。如持股架构持有重要海外资产,若中间控股公司不能满足实质性要求,项目的税负将大大增加,也可能导致整个税务架构失效,为海外资产正常运营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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