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监管个人信息规范化研究
2021-07-26胡锦涛马亚雄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信息
□胡锦涛,马亚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公民个人信息权虽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体现,但是个人信息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合理外延,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障。公安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服务社会的功能,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管理和处置。特别是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多以数据的形式在网络出现,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加大了被侵犯的风险。个人信息数据可以在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时,为有关案件预测、证据收集等工作提供诸多帮助。然而在警务信息数据的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力失范,侵犯到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公安机关监管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范。
当前,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重视,导致侵犯个人信息案件频发,给公民带来严重损失,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1]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253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进一步明确了信息监管机关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价值,一旦被泄露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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