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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酒犯罪刑法应对的实证研究

2021-07-26温建辉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销售生产

□温建辉

(天津科技大学,天津 300467)

一、假酒犯罪刑事法治的现状分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酒对人类不仅是物质食粮,也是精神寄托,所以酒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然而,当今制售假酒活动十分猖獗,假酒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广而且严重。对待假酒犯罪只能动之以刑法,晓之以刑罚。

(一)假酒犯罪刑事法治的基本状况

1.假酒犯罪的发展态势

涉及假酒的犯罪多种多样,本文的假酒犯罪指以牟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假酒的行为,而不包括以假酒为工具伤害或者杀害他人的犯罪,也不包括以假酒进行贿赂的犯罪。在闻名全国的假酒案件中,山西朔州假酒案首当其冲。1998年2月春节期间王青华用34吨工业酒精加水后勾兑成白酒57.5吨,在明知这些散装白酒甲醇含量严重超标的情况下,为了牟取暴利销往市场,造成27人丧生,222人中毒入院治疗,其中多人失明。相关责任人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现在更名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等刑罚。[1]

我国当前酒类造假已经从低仿阶段发展到中高仿阶段,这一阶段的假酒已经摈弃工业酒精勾兑假酒,转而以低质低价的酒水冒充质高价优的酒水。制售假酒的这一转变使这一阶段的造假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影响:第一是假酒的主要危害从对人体的危害转为对经济秩序的危害;第二是假酒的危害更为隐蔽,更少被发现;第三是在刑责的追究上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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