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利用许可制度的审视与重构
2021-07-23阮丽娟屈帅
江苏理工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阮丽娟 屈帅
摘 要:我国湿地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随意占用以及改变湿地用途的现象屡见不鲜。湿地利用许可通过政府管制可有效平衡湿地保护与利用之间关系,从源头上限制不合理开发利用湿地的行为。而我国湿地利用许可制度存在许可主体、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不明确,违法追责缺失的问题。对此,政府应明确湿地利用许可主体并合理配置监管权责,确立“零净损失”许可原则及许可禁止性条件,完善许可的协商程序和公众参与环节,健全许可违法责任追究,以健全我国湿地利用许可制度,构筑湿地保护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 湿地保护;湿地利用;湿地利用许可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394(2021)03-0074-07
我国湿地类型丰富、面积广阔,不仅为全球提供了丰富多样的湿地生物资源,也为全球自然资源遗产保护作出了贡献。由于湿地被过分开发利用,已出现生物资源减少与数量下降的双重风险,保护湿地迫在眉睫。许可制度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湿地利用行为进行管控的重要方式,是防范环境风险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湿地利用许可制度能够从源头遏制湿地的过度开发和利用行为,使湿地管理规范化,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湿地的人为破坏,重视湿地的生态价值,有效协调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的关系。
一、湿地利用许可制度的规范依据梳理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 m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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