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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结案方式的探索及其意义

2021-07-23葛先园

江苏理工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摘    要: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构建上的显著特点是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双阶”架构,其个案既可在诉前程序结案,也可在诉讼程序结案。根据《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指南(试行)》的规定,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各有3种结案方式,然而,这6种结案方式并不能完全满足行政公益诉讼实践的需要。A省B市在司法实践中探索了一种新的结案方式,即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在诉讼阶段建议人民法院终结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终结诉讼。这种结案方式能够承继并强化诉前检察建议的监督效力,弥补检察机关以撤回起诉方式结案的缺陷,同时有利于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规则达致多方共赢的效果。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结案方式;诉讼程序;终结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394(2021)03-0068-06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常态结案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其在构建上的显著特点是“双阶”架构,即由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构成。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但诉前程序的启动并不必然导致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了职责,检察机关不再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则检察机关再依法提起诉讼。概言之,并非每个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均需经过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两个阶段,但就制度构成而言,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均属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成要件,两者一起构成完整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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