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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范式的理性实践

2021-07-23胡业勋王彦博

党政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政府职能

胡业勋 王彦博

一、问题缘起:民族地区社区治理的特殊性和一般性审视

应然上,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与少数民族本身的特质相伴相生。如果说地域之间、城乡之间的治理差异随着新时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可以渐趋弥合,但少数民族本身的特殊性则难以用某一个或某一套通用的治理规则予以简单适用。具言之,在我国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中,分化演变出不同的带有文化底蕴、民族习惯以及特定法治习惯的场域,每个场域内部形成了各成一体的治理结构体系,并与其他场域保持着一种既带有关联性又带有特殊性的勾陈关系;而那些随着时代变迁的风俗习惯,至今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特定民族的思维,引导着人们的行为,渐趋形成一种带有惯性的定势。这就要求在对少数民族社区进行法治化治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量少数民族地区本身的特殊性,进而做出与之相适应的治理决策。

实然上,根据笔者对四川藏族和彝族两个少数民族社区法治治理现状的考察和分析,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整体呈现出“问题回应型”的特征,形成了“对象-困境-应对”的回应逻辑,没有足够的治理空间对民族地区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回应,相应的治理措施也不尽有效与合理,尚未契合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建设目标。具体而言,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同其他地区一样,在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呈现出法治治理的被动化与工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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